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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強調,招标文件裡的這句話不能有
發布時間:2021-04-28 浏覽量: 1624 文章來源:設計院集團 建設公司

       住建部發布了《關于開展建築企業跨地區承攬業務要求設立分(子)公司問題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辦市函〔2021〕36号),在通知中再次強調了:不得要求或變相要求建築企業跨地區承攬業務在當地設立分(子)公司。

       自2014年國務院在《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争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幹意見》中強調要促進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争,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建設統一開放、競争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以來,多部委已多次發文明令禁止此項要求。包括:住建部《關于印發推動建築市場統一開放若幹規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财政部、稅務總局、住建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築行業營改增試點工作的意見》(稅總發[2017]99号)等文件中都對此項要求進行了明确。

       在招标投标市場中,直接或變相要求投标人在當地設立分(子)公司的現象長期存在且被認為理所當然。有的招标人将已有或承諾當地設立分(子)公司作為響應性條款,不滿足條件将無法通過初步評審,有的招标人将此作為評審打分項,給滿足條款的投标人予以加分。

       按照本次通知中的要求,住建部将會重拳出擊,采取梳理招标文件、加大舉報處理力度等手段,對企業跨地區承攬業務要求設立分(子)公司的問題進行重點整治。近期各地也在陸續發文針對這塊的大力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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