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資訊

NEWS

當前位置 : 首頁 / 行業資訊

國家發展改革委官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19-12-05 浏覽量: 752 文章來源:設計院集團 建設公司

2019年12月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官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

其中《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條修訂為:

第四十七條 評标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評标标準和方法,集體研究并分别獨立對投标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标底的,應當參考标底。評标委員會完成評标後,應當向招标人提出書面評标報告,并推薦不超過三個合格的中标候選人,并對每個中标候選人的優勢、風險等評審情況進行說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薦中标候選人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根據評标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标報告和推薦的中标候選人,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定标方法,結合對中标候選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風險進行複核的情況,自收到評标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應當科學、規範、透明。招标人也可以授權評标委員會直接确定中标人。國務院對特定招标項目的評标有特别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務院對特定招标項目的評标有特别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修訂為:

第四十二八條 評标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應當否決所有投标。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所有投标被否決的,招标人應當分析招标失敗的原因,必要時采取對招标文件設定的投标人資格條件等進行修改或者其他相應措施後,依照本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後,投标人少于三個的,可以開标、評标,或者依法以其他方式從現有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所有投标再次被否決的,可以不再進行招标,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關于工程總承包:

工程總承包的分包(有些文件提法為“總承包的再發包”)沒有上位法明确支持、當前規定法律層級不夠的問題,再本次修訂案中,也有了明确的修改意見。

具體修改為了:

中标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中标項目的主體、關鍵性工作不得分包,國家對工程總承包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等的分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中标人可以自主确定分包人。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關于低價中标:

四十五條 評标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标人對投标文件中含義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标文件的實質性内容。

評标委員會發現投标人的報價為異常低價,有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應當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者說明,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說明其報價合理性,導緻合同履行風險過高的,評标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标。

 

文件原文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按照今年《政府工作報告》關于改革完善招投标制度的部署要求,為深化招投标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解決招投标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經過前期調研、專家論證、廣泛征求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在2020年1月1日前,登陸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http://www.ndrc.gov.cn)首頁“互動交流”闆塊,進入“意見征求”專欄,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提出寶貴意見建議。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
2.起草說明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9年12月3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起草說明》中介紹,修訂的總體思路為:《征求意見稿》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要求,着力完善招投标基本制度,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

一是堅持問題導向。《招标投标法》涉及領域和行業廣泛、利益主體多元、運行機制複雜、監管鍊條較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我們聚焦《招标投标法》實施以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機構以及行政監督部門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特别是排斥限制潛在投标人、圍标串标、低質低價中标、評标質量不高、随意廢标等,深入科學論證,提出制度化解決方案。

二是堅持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厘清招投标活動各方職責定位,實現權責相匹配。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對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充分尊重市場主體權利,并明确相應的責任,減少對市場主體特别是民營企業招投标活動的幹預;對屬于政府職責範圍的事項,創新監管機制,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切實管住管好。

三是堅持與時俱進。充分發揮招投标對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政策功能,通過改革招标規則推動落實國家産業政策。适應信息化等發展趨勢,積極推動招投标行業轉型升級。在牢牢立足我國基本經濟制度、市場發展階段、現行法律框架以及監管實際需要的同時,借鑒國際有益經驗。

修訂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八個方面。

(一)推進招投标領域簡政放權。進一步清晰界定了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範圍,大幅放寬對民間投資項目的采購方式要求,激發民間投資活力。取消企業投資項目招标方案核準、自行招标備案等多項事前核準、備案事項,更多采用事中事後監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提高招投标公開透明度和規範化水平。大幅增加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公示等應當載明的事項範圍。充分保障潛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對資格預審、評标、定标結果的知情權。借鑒國際慣例首次對招标計劃公開作出規定。大力推廣使用标準招标文件。

(三)落實招标人自主權。進一步明确招标人在選擇代理機構、編制招标文件、選擇資格審查方式、委派代表進入評标委員會、根據評标結果确定中标人等方面的自主權,同時強調招标人對招标過程和招标結果的主體責任,提高招投标質量。

(四)提高招投标效率。根據實踐需要,有條件地縮短了招标時限要求,兼顧效率和公平。明确兩次招标失敗、中标人不符合中标條件、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等情形下的解決方式,避免反複重新招标。

(五)解決低質低價中标問題。嚴格限定經評審的最低投标價法的适用範圍。在評标環節引入異常低價投标處理程序,有效管控合同履行風險。鼓勵在價格評審因素中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

(六)充分發揮招投标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政策功能。鼓勵招标人合理設置科技創新、節約能源資源、生态環保等要求和條件,倡導綠色采購,禁止招标文件套用特定生産供應者的條件設定招标項目技術标準,為高質量、創新型産品進入市場營造良好環境。

(七)為招投标實踐發展提供法治保障。明确總承包招标、集中招标、兩階段招标等招标組織形式的法律地位。積極促進電子招投标推廣應用。明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遴選社會資本方有關招标要求。擴大了允許自然人投标的項目範圍。

(八)加強和創新招投标監管。加強招投标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強化标後合同履行情況監管,解決招投标與合同履行脫節問 題。加強對招标代理行為和評标專家行為的監管。加大對圍标串 标等違法行為懲戒力度。推動行政監督部門建立抽查檢查機制。引入仲裁、調解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同時,對現行《招标投标法》未規定的招标終止、異議與投 訴處理程序、招标檔案管理、投标擔保和履約擔保等基本制度作 了補充規定,對法律實施過程中有關方面理解和執行上存在疑問 的規定作了進一步明确。

返回列表
相關推薦

關閉

總經理信箱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