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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層建築徹底告别市場!國家發改委最新發文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
發布時間:2021-08-02 浏覽量: 1559 文章來源:設計院集團 建設公司

       7月6日,國家發改委網站發布《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理 确保工程安全質量的通知》。

       國家發改委表示,近年來,各地方不斷加強基礎設施等領域建設項目管理,工程安全質量水平不斷提高。但仍有一些項目管理不嚴,相關管理規定落實不到位,造成工程質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加。為進一步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理,堅持質量第一,保障人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項目審核把關

    (一)規範履行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程序。嚴格按照《政府投資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履行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程序。政府投資項目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企業投資項目要根據《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等有關規定,履行核準或備案手續。未按規定履行審批(核準、備案)程序、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二)在前期工作階段進一步加強工程質量管理。項目單位應當提高項目前期工作質量,确保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申請報告等文件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規劃選址階段要優化工程選址方案,盡量避免風險較大的敏感區域。可行性研究報告要對涉及工程安全質量的重大問題進行深入分析、評價,提出應對方案。初步設計要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提出安全質量防護措施,并對施工方案提出相應要求。

    (三)嚴把超高層建築審查關。嚴格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與建築風貌管理的通知》,把超大體量公衆建築、超高層建築和重點地段建築作為城市重大建築項目進行管理。其中,對100米以上建築應嚴格執行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批制度,與城市規模、空間尺度相适宜,與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嚴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築,确需建設的,要結合消防等專題論證進行建築方案審查,并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

    (四)落實項目決策咨詢評估制度。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按照有關規定應委托咨詢評估的,必須先完成委托咨詢評估程序,再作出審批(核準)決定。評估機構要加強對工程安全質量的評估,對出具的評估論證意見承擔責任,投資主管部門要加強評估質量評價管理。

     二、嚴格執行項目管理制度和程序

    (一)嚴格落實“項目四制”。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單位和法定代表人對項目建設的安全質量負總責。落實招标投标制,按照《招标投标法》《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必須招标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等要求做好項目招投标工作,并将強制性安全質量标準等作為招标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落實工程監理制,監理單位要認真履行監理職責,特别要加強對關鍵工序、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監督檢查。落實合同管理制,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和工程監理等要依法訂立合同,并明确安全質量要求以及違約責任等。

    (二)科學确定并嚴格執行合理建設工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充分評估論證的基礎上科學确定合理建設工期,防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确需調整工期的,必須經過充分論證,并采取相應措施,通過優化施工組織等,确保工程安全質量。

    (三)嚴格工程造價和建設資金管理。項目招标投标确定的中标價格要體現合理造價要求,杜絕造價過低帶來的安全質量問題。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确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不得随意縮減政府投資計劃明确的投資規模。嚴禁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四)嚴格組織項目竣工驗收。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将工程質量作為竣工驗收的重要内容。工程質量達到規定要求的,方可通過竣工驗收;工程質量未達到要求的要及時整改,直至符合工程質量相關驗收标準後,方可交付使用。

    (五)嚴格做好項目檔案工作。督促項目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項目檔案管理,做好項目審批、實施、竣工驗收等各環節有關文件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移交等工作,确保資料無缺失遺漏。

     三、加強項目實施事中事後監管

    (一)加強投資法規執法。強化《政府投資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制度執行,加強對本地區投資項目特别是備案類項目的事中事後監管,将項目是否按照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内容等進行建設作為核查重點。

    (二)加強中央預算内投資項目監管。中央預算内投資項目的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對項目單位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中的監管責任人“三到現場”,以及各級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開展中央預算内投資項目事中事後監管,均要将工程安全質量作為重要監管内容,對于發現的工程安全質量問題要及時整改到位。地方安排的政府投資也要參照上述要求加強工程安全質量監管。

    (三)發揮審計、督查等監督作用。積極配合關于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管理的審計、督查等。對發現的工程安全質量等問題,要督促有關地方和單位限期進行整改。

    (四)加強社會監督。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信息公開和施工現場公示,積極接受社會監督。對有關單位、個人和新聞媒體反映的工程安全質量問題,要按規定認真核查處理。

     四、強化工程安全質量問題懲戒問責

    (一)加強安全質量事故懲戒問責。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項目單位、監管責任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加強中央預算内投資項目工程質量問題懲戒問責。對于工程質量存在重大問題的中央預算内投資項目,除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外,各級發展改革部門還應按照《政府投資條例》《中央預算内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内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付安排中央預算内投資、在一定時期和範圍内不再受理該項目單位資金申請報告、将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施聯合懲戒等措施,對相關單位和人員予以懲戒。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高度重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安全質量工作,以對人民群衆高度負責的态度,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工作力度,層層壓實責任,切實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理,不斷提高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确保工程安全。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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